RoHS 介紹


  自從歐盟於 2003 2 13 日公佈廢電子電機設備( 2002/96/EC Waste Electronic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WEEE )及電子電機設備中危害物質禁用( 2002/95/EC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oHS )二個指令後,國內外各大廠商莫不全神貫注於後續之發展,唯歐盟各國之國內法律、規則及行政規定須於 2004 8 13 日(指令公佈後 18 個月)方制定完成並生效,是故目前各國之立法進度不一,有的國家已完成草案階段,部份國家正立法討論中,甚而亦有尚未行動者,因此目前尚未有正式生效之最終版出現。


  然而在各國法規尚未齊全之際,業界的因應腳步卻是不得暫停,因此對於相關法令之了解是刻不容緩事情。本期針對 RoHS 細部內容幾則須澄清的部份提供大家參考。 ( 以下列出之條款請參照 RoHS 指令 )


一、本指令適用於哪些電子電機設備?


   說明:



  1. 依定義:第三條第一款所謂「電子電器設備」或「 EEE 」係指正常運行而依賴於電流或電磁場工作的設備和指令 2002/96/EC WEEE )附件Ⅰ A 中列出的能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的設備,這些設備的設計電壓是交流電不超過 1000 伏特,直流電不超過 1500 伏特
  2. 依內容:第二條第一款說明適用之電子電機設備為 2002/96/EC ( WEEE ) 附錄Ⅰ A 規定之 1 2 3 4 5 6 7 10 類電子電機設備以及家用電燈泡和照明設施。
  3. WEEE 附錄Ⅰ A 所列的第 8 和第 9 類的設備目前尚無定論,歐盟委員會應在 2005 年 2 13 日之前提交此二類納入本指令範圍的建議。

二、本指令是否有排除之電子電機設備?


  


   說明:



  1. 第二條第三款說明本指令不適用在 2006 7 1 日前配佈在市場上電子電機設備的部件、修理部件或再利用部件
  2. 排除第四條第一款中所規定要求的鉛、汞、鎘和六價鉻的應用電子電機設備如下:
    (1)
    小型日光燈中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5 毫克 / 每支

    (2)
    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燈中的汞含量不得超過:

    鹽磷酸鹽           10 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鹽     5 毫克

    長效的三磷酸鹽      8 毫克

  3.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燈中的汞含量。
  4. 燈泡內汞含量於附件內未明確提及者。
  5. 陰極射線管、電子部件和發光管的玻璃內的鉛含量。
  6. 鋼中合金元素中的鉛含量達 0.35% 、鋁含量達 0.4% ,銅合金中的鉛含量達 4%
  7. (1) 高溫融化的焊料中的鉛(即:錫鉛焊料合金中鉛含量超過 85%
    (2)
    用於伺服器、記憶體和存儲系統的焊料中的鉛(至 2010 年)

    (3)
    用於交換、信號和傳輸,以及電信網路管理的網路基礎設施設備中焊料中的鉛

    (4)
    電子陶瓷產品中的鉛(例如:高壓電子裝置)

  8. 根據修改關於限制特定危險物質和預製品銷售和使用的第 76/769/EEC 號指令的第 91/338/EEC 號指令禁止以外的鎘電鍍。
  9. 吸收式冷藏櫃冷卻系統使用六價鉻防腐蝕劑。
  10. 根據第七條,歐盟委員會應評價以下方面的應用:
    卡二苯醚( Deca BDE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燈中的汞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鉛:伺服器、記憶體、用於交換和傳輸的網路基礎設施、電信網路管理設備(旨在設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時間)
    燈泡

三、本指令是否有限制物質及其含量之說明?


 


   說明:


  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成員國將確保從 2006 7 1 日起,配佈銷售於市場的新電子和電器設備不含鉛、汞、鎘、六價鉻、聚溴二苯醚( PBDE )及聚溴聯苯( PBB ,但對於含量限值未有明確規範。成員國在本指令通過前制定的限制或禁止在電子電機設備中使用這些物質的措施可以維持至 2006 7 1 日。


 


四、台灣輸往歐盟的產品是否會列入本指令範圍?


 


   說明:


  依第三條說明「生產者」係指任何一人於會員國境內製造、販賣、進口其「自有品牌」之電子電機物品,其商品之來源可為進口、自行製造或是經由供應商所提供。因此由台灣輸往歐盟各會員國之電子電機設備並被規範在適用範圍內之產品,均需符合該指令之要求。


 


五、各歐盟會員國該如何因應?


 


   說明:


  第九條說明成員國應在 2004 8 13 日之前制定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規則和行政規定並使其生效。目前已有數個國家完成初步立法,現正諮詢各方意見中,唯正式生效版本及細部內容以提交給歐盟委員會之版本為主。


 


六、因科學技術進步,本指令內容有無修正之可能?


 


   說明:有可能。


(1) 基於歐委會的建議, 一旦可獲得科學證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應根據《第六個共同體環境行動計畫》中規定的化學政策原則決定其他有害物質的禁用以及選擇確保對消費者保護水平至少相同的更加合乎環境要求的產品作為其替代品。


(2) 必要時,可建立 允許在電子電器設備的特殊物質和部件中含有 鉛、汞、鎘、六價鉻、聚溴二苯醚( PBDE )及聚溴聯苯( PBB ) 的最高值。


(3) 電子電氣設備的材料和元件 可背離第 4 款( 1 )的規定,如果它們的去除或通過設計改變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含有提及的材料或物質的材料或元件在科技上中不現實時,或替代品對環境、健康和 / 或消費者安全造成的負面影響好象超過它們對環境、健康和 / 或消費者安全造成的益處時。


(4) 至少每隔四年對附件進行一次確認,或者在將一項新項目加入到附件後四年對附件進行再次確認。


(5) 附件在修改之前,歐盟委員會將專門與電子電器設備生產者、回收者、垃圾處理者、環保組織和雇員與消費者協會諮詢磋商。歐盟委員會應考慮其收到的意見。


七、其他參考規定


 


   說明:


  本指令的實施不影響共同體在安全和衛生要求方面的立法以及共同體關於廢物管理的特殊立法,特別是 1991 3 18 日理事會關於含有某些危險物質的電池和蓄電池的第 91/157/EEC 號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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